(2015)鄂武昌执字第01736-01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小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小勇,赵玲,湖北勇胜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01736-01738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81号。法定代表人:陈大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叶小勇,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被执行人:赵玲,女,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湖北勇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景城社区4栋907号。法定代表人:叶知秋,总经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483、00482、0048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叶小勇、赵玲、湖北勇胜工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要求解除被执行人叶小勇名下位于武昌区白鹭街北侧、中北路东侧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K3-2地块K3-4栋6层3室、4室、5室房屋租金的查封。本院经过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叶小勇名下位于武昌区白鹭街北侧、中北路东侧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K3-2地块K3-4栋6层3室、4室、5室房屋租金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彭 晖二0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肖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