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81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1307号原告:赵某某,女,195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2101211950********,住址新民市罗家房镇曹家村。被告:张某某,男,194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2101211949********,住址新民市罗家房镇曹家村。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