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2民初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斯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斯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0922民初1860号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滨海县。法定代表人刘荣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敞,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罗斯柏,男,1957年10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斯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罗斯柏于2017年11月30日前归还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约定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0.8%计算,利随本清。二、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561元,减半收取280.5元,由被告罗斯柏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此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或摁手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未按上述协议内容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王 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曹福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