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宋攀飞与冯战卫、毕要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攀飞,冯战卫,毕要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274号原告:宋攀飞,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涛,伊川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战卫,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敬,伊川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毕要峰,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原告宋攀飞与被告冯战卫、毕要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宋攀飞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攀飞申请撤回对被告冯战卫、毕要峰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攀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宋攀飞负担。审 判 长 王桥坡人民陪审员 黄雪梅人民陪审员 岳星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姜一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