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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0685民初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郝绍忠、温吉敏与山东玲珑英诚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少忠,温吉敏,山东玲珑英诚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0685民初1822号原告:郝少忠,男,1981年2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后郝家村。原告:温吉敏,女,1956年1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后郝家村。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山东卫宣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庆,山东卫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玲珑英诚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河东路568号。法定代表人:王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兵,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琪法,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郝少忠、温吉敏诉被告山东玲珑英诚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郝少忠、温吉敏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少忠、温吉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郝少忠、温吉敏负担。审 判 长  张志云人民陪审员  张振德人民陪审员  张宇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秦丽莎—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