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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破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长兴诺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长兴新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兴诺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浙江长兴新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破申2号申请人:长兴诺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太湖街道长虹大厦1101-1102室。法定代表人:丁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火堂,浙江兴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彦雯,浙江兴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浙江长兴新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龙山街道渚山村。法定代表人:朱玉良,总经理。申请人长兴诺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诺力小额贷款公司)在执行程序中以被申请人浙江长兴新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威农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严重资不抵债为由,申请要求对新威农业公司的执行程序转为破产清算程序。2017年3月20日,本院对申请人诺力小额贷款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以“破申”登记立案,并于2017年3月22日通知了被申请人新威农业公司。被申请人新威农业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新威农业公司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地为长兴县渚山村,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特大型餐馆(中餐制售,含冷菜,含生食海产品,含水果拼盘,含点心制售,不含裱花蛋糕);卷烟、雪茄烟零售、水果、蔬菜种植;会务服务。新威农业公司由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原长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资本为1200万元,实收资本1200万元,其中朱玉良出资600万元,占注册资本50%;娄益鸿出资600万元,占注册资本50%。新威农业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目前已涉及多起诉讼案件均已进入执行程序。根据长兴法院执行部门移交的材料,新威农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10件,标的额达1500余万元。新威农业公司经长兴法院强制执行,但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另查明,长兴法院于2016年3月20日作出(2016)浙0522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新威农业公司连带清偿诺力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本息1503666.6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于2016年3月20日作出(2016)浙0522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新威农业公司连带清偿诺力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本息1503666.6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浙0522民初5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新威农业公司连带清偿诺力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本息8021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浙0522民初7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新威农业公司连带清偿诺力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本息589475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但至今新威农业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新威农业公司由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住所地为长兴县,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新威农业公司为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我国破产法规定的破产适格主体。申请人诺力小额贷款公司对被申请人新威农业公司的债权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现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诺力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债权人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其破产清算申请,予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长兴诺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浙江长兴新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臧峻月审判员  臧丽娟审判员  卢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文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