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廖洪卫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洪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2刑初207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洪卫,男,1993年6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辩护人王辉,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刑检刑诉[2017]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洪卫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洪卫及其辩护人王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8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廖洪卫窜至成都市龙泉驿区某小区,后其采取攀爬天然气管道、翻窗入室等手段进入该单元住户家中,将被害人陈某某的一台黑色电脑主机、一部电信天翼手机、一部黑色三星i9100手机盗走,后其将赃物销赃后,所获赃款被其耗用。经成都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黑色三星i9100手机鉴定价格人民币140元。2、2016年10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廖洪卫窜至成都市龙泉驿区某小区,采取攀爬天然气管道、翻窗入室等手段进入住户廖某某家中,将被害人廖某某家中的清华同方锋锐K46C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尼康单反相机一部盗走,后将尼康相机以1200元的价格销赃,所获赃款被其耗用。被盗笔记本电脑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成都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清华同方锋锐K46C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500元,尼康单反相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250元。3、2016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廖洪卫窜至成都市龙泉驿区某小区,采取攀爬天然气管道、翻窗入室等手段进入该栋住户家中,将被害人何某放置在沙发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100元盗走,所获赃款被其耗用。4、2016年12月20日凌晨,被告人廖洪卫窜至成都市龙泉驿区某小区,采取攀爬天然气管道、翻窗入室等手段进入住户包某家中,将被害人包某家Iphone7plus手机一部、Iphone5s手机一部、Ipadmini平板电脑一部、红色ToryBurch挎包一个盗走,后其将手机、平板电脑、挎包遗弃在33楼天台处,将挎包内5200余元现金人民币盗走,并将赃款耗用。后被害人在天台找回被盗的手机、平板电脑、挎包。经鉴定:被盗Iphone7plus(A1661)128G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840元,被盗Iphone5S(A1533)16G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040元,被盗Ipad16Gmini2平板电脑一部价值人民币1020元。被告人廖洪卫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同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坦白、全部退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无犯罪前科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廖洪卫的亲属已代为退赔所有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所有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洪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且有到案经过,被告人廖洪卫的供述、指认作案地点及被盗财物的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陈某某、廖某某、何某、包某的陈述,证人印某、唐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笔录、涉案财物保管清单,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发票、收据、保修单,龙认价鉴[2017]52号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登记表、示意图、照片,发还清单,谅解书、收条,情况说明,被告人廖洪卫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洪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廖洪卫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被盗赃物已部分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廖洪卫的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全部财物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洪卫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与此相符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因本案被告人廖洪卫系多次入室盗窃,所以被告人廖洪卫的辩护建议对被告人廖洪卫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为打击犯罪,确保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廖洪卫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洪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安光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卓 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