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1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延吉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诉王丽艳、王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吉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王丽艳,王艳华,延吉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王丽艳,王艳华,延吉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王丽艳,王艳华,延吉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王丽艳,王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1668号原告:延吉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住所延吉市。被告:王丽艳,女,1990年1月3日生,汉族,住延吉市。被告:王艳华,女,1980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诉被告王丽艳、王艳华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吉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吉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延吉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张大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郑灿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