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826执异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宁凤霞与黑龙江天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天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凤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异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黑龙江天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魏丽滨,职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伟,职务该公司职员。申请执行人宁凤霞,1966年6月26日出生,女,汉族,个体,现住桦川县。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凤霞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天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堃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黑龙江天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天堃房公司称,按照(2016)黑0826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天堃公司给付宁凤霞三笔借款本金300.61万元及相庆的利息,判决书送达之前给付宁凤霞122万元,2016年8月份给付三笔约18万余元,有明确协议在300万借款中扣除,按照我们自行计算的截止到2017年3月16日我们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334.46万元。(2016)黑0826财保2号供查封被执行人54套房屋3066.13平方米,2016年7月份佳木斯向阳区法院在另一起执行案件中对天堃公司悦来镇华溪名苑小区1期6号楼住宅进行评估,评估价每平方米2675元,按照���估价格计算820万元,超过我们应给付的金额的480万元,对超标的部分应当予以解除。申请执行人宁凤霞称,对判决书的标的额没有异议,对向阳区法院评估价格没有异议,但是向阳区法院2017年2月27日在网上对天堃公司悦来镇华溪名苑1期6号公馆住宅进行拍卖,共拍卖15套,拍卖底价平均为1680每平方米,而且两次拍卖流拍。异议人以评估价计算房屋价值不合理,而且扣押的54套房屋有6套房屋我们双方已经协商房屋作价抵给宁凤霞,就是异议人陈述中所表述的122万元和18万元,因此扣押的房屋还有48套,异议人住宅房屋不应以评估价计算价值,应以流拍后价格计算房屋价值。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凤霞与被执行人天堃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31日对天堃公司建设的桦川县悦来镇华溪名苑小区1��6号公馆54套房屋进行查封,查封总面积为2898.85平方米。申请执行人据以执行的法律依据:(2016)黑0826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借款本金是300.61万元,并自2014年5月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利率按月2%计算。2016年8月和12月双方达成协议:用6套房屋作价140万元抵给宁凤霞,冲抵借款。异议人主张该140万元应冲抵本息和,申请执行人主张冲抵利息。2017年2月27日佳市向阳区法院因另案对异议人在桦川县悦来镇华溪名苑6#号楼进行网上司法拍卖,所拍卖房屋全部流拍。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据以执行的(2016)黑0826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异议人应给付的借款本金300.61万元及自2014年5月起至还款之日止月2%利率的利息,截止2017年4月6日给付本息合计约510万元,扣除已给付的140万元,还应给付370万元。测算房屋价值应当从保护申请执行人权利实现原则出发,结合向阳区法院对异议人流拍房屋的实际情况,查封房屋的价值应当按照评估价格的64%计算,即每平方米1712元。查封的54套房屋扣除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的6套房屋,实际查封48套,该48套房屋面积为2600平方米,折算价值房屋价值为445万元。(2016)黑0826民初315号民事判决诉讼费33430元,保全费5000元,并适当预留逾期执行利息、执行费用、评估拍卖费用等10万元。本案执行标额预计384万元,本院查封房屋价值超出执行标的额61万元,折合面积356平方米,对超出标的额查封房屋的行为应予以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7)黑0826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查封的黑龙江天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桦川县悦来镇华溪名苑小区1期6号公馆48套房屋,其中的356平方米查封行为予以撤销。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佳木斯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井东审判员  张 悦审判员  彭玉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田宏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