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3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恒、褚玲诉被告盘锦市兴隆台区美谛诺婚礼策划会馆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恒,褚玲,盘锦市兴隆台区美谛诺婚礼策划会馆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3民初529号原告:李恒,男,1992年1月16日生,汉族,无业,住盘锦市大洼区。原告:褚玲,女,1990年11月26日生,汉族,无业,住盘锦市大洼区。被告:盘锦市兴隆台区美谛诺婚礼策划会馆,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经营者:王帅,其他信息不详。原告李恒、褚玲诉被告盘锦市兴隆台区美谛诺婚礼策划会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恒、褚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0元减半收取10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常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翟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