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民终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艳与孙剑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艳,王艳与,孙剑明,江林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终12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艳,女,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卡子湾红光雅居D区*号楼*单元****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剑明,男,1953年5月7日出生,汉族,四十三中退休职工,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173号区一建水电队家属院*号楼*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敬民,新疆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新疆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江林剑,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南湖*期**号楼*单元***室。上诉人王艳与因被上诉人孙建明、原审被告江林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5民初2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王艳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上诉人王艳已预交),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王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慧玲审 判 员 仝淑莉代理审判员 潘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姜中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