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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终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付小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付小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终8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舆县永乐大道西段平舆八中对面。法定代表人:熊纪平,任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猛,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小三(山),男,196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上诉人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上诉人付小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平舆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3民初1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猛,被上诉人付小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期间,被上诉人付小三提交了2009年5月25日其缴纳个人养老金的票据,该证据系关键证据,但一审法院未经上诉人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质证,直接采信,剥夺了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此辩论的权利,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舆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3民初19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平舆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光明审 判 员  贾保山代理审判员  袁玉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杨亚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