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更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罪犯杨弟青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弟青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357号罪犯杨弟青,男,1991年3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安化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2014)钟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弟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武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弟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撤销原判对罪犯杨弟青缓刑一年六个月的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刑期至2024年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7年3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杨弟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弟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杨弟青在服刑期间于2016年2月、2016年10月获得监狱表扬二次。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弟青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弟青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3年4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红审判员 沙孝民审判员 何立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