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终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应吉全、王凤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应吉全,王凤翠,应育龙,应育超,应惠敏,臧福荣,徐中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应吉全,王凤翠,应育龙,应育超,应惠敏,臧福荣,徐中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4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应吉全,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汝燕,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夏,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臧福荣,男,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中俊,男,195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原审原告:王凤翠,女,195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原审原告:应育龙,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原审原告:应育超,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原审原告:应惠敏,女,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原审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宁国南路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裙楼1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678913671D。负责人:王俊,经理。上诉人应吉全因与被上诉人臧福荣、徐中俊及原审原告王凤翠、应育龙、应育超、应惠敏、原审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民初7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应吉全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应吉全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应吉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虹审判员 刘松柏审判员 于海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伍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