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81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任廷海与王宗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浩,任廷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81民初726号原告:王宗浩,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任廷海,男,5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宗浩与任廷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宗浩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宗浩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宗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应收取部分由原告王宗浩负担。审判员 殷晓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志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