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2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永刚与被执行人肖忠民、周小红、谢快华、艾竹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刚,肖忠民,周小红,谢快华,艾竹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2执582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刚,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被执行人:肖忠民,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陈家坊镇。被执行人:周小红,女,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陈家坊镇。被执行人:谢快华,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雀塘镇。被执行人:艾竹英,女,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雀塘镇。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永刚与被执行人肖忠民、周小红、谢快华、艾竹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2民初7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12月13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肖忠民6233.27元、艾竹英11594.50元、谢快华29081.87元。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成林审判员 陈勇锋审判员 黄国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孙志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