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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邓继锁与薛金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继锁,薛金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1187号原告:邓继锁,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薛金兵,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邓继锁与被告薛金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原告邓继锁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继锁以双方已达成还款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继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邓继锁负担。审 判 员  李保林人民陪审员  胡业霞人民陪审员  徐友高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梅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