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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彭永华等人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永华,梁戈,刘亚龙,肖丽香,严冰,黄维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2刑初104号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永华,男,1979年6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乡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6年5月24日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梁戈,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6年5月24日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刘亚龙,男,1978年5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乡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6年5月24日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肖丽香,女,1987年1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6年5月9日被抓获,5月10日被刑事拘留,6月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严冰,男,1993年8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乡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6年5月9日被抓获,5月10日被刑事拘留,6月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黄维,男,1992年8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6年6月14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6月22日被取保候审。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湘长芙检刑诉[201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永华、梁戈、刘亚龙、肖丽香、严冰、黄维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松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永华、梁戈、刘亚龙、肖丽香、严冰、黄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底,被告人彭永华、梁戈、刘亚龙共同出资在长沙市芙蓉区远大路“天友大酒店”二楼经营“星浩德州扑克俱乐部”,组织赌客赌博。在经营中,梁戈负责整个俱乐部的经营。该赌场聘请童某(已作不起诉)作为赛事主管,负责兑换筹码、返现及接待顾客;聘请被告人严冰、黄维和刘某1(已作不起诉)、彭某(未满十八周岁,已作不起诉)等人为荷官,负责为赌桌发牌、抽水;聘请被告人肖丽香作为财务人员,负责现金兑换,在俱乐部资金短缺时为赌场提供资金,并按每一万元每天收取50元的利息。聘请杨某作为收银员,负责资金清算。在赌博中,俱乐部从赌客参赌总筹码中抽取百分之五作为“水钱”获利。赌客所赢积分可以到前台通过微信号或银行卡按照筹码购买比例兑换现金。2016年5月9日,公安机关在“星浩德州扑克俱乐部”现场查获用于赌博的筹码若干、扑克牌两副、POS机两台,赌资4700元,备用金9450元,抓获肖丽香、严冰、刘某1、童某、彭某及涉嫌赌博的刘某2、王某某等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永华、梁戈、刘亚龙、肖丽香、严冰、黄维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彭永华、梁戈、刘亚龙有自首情节,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永华、梁戈、刘亚龙、肖丽香、严冰、黄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底,被告人彭永华、梁戈、刘亚龙共同出资在长沙市芙蓉区远大路“天友大酒店”二楼经营“星浩德州扑克俱乐部”,组织赌客赌博,其中,彭永华占股45%、梁戈占股20%、刘亚龙占股10%。在经营中,梁戈负责整个俱乐部的经营。该赌场聘请童某(已作不起诉)作为赛事主管,负责兑换筹码、返现及接待顾客;聘请被告人严冰、黄维和刘某1(已作不起诉)、彭某(未满十八周岁,已作不起诉)等人为荷官,负责为赌桌发牌、抽水;聘请被告人肖丽香作为财务人员,负责现金兑换,在俱乐部资金短缺时为赌场提供资金,并按每一万元每天收取50元的利息。聘请杨某作为收银员,负责资金清算。在赌博中,俱乐部从赌客参赌总筹码中抽取百分之五作为“水钱”获利。赌客所赢积分可以到前台通过微信号或银行卡按照筹码购买比例兑换现金。2016年5月9日,公安机关对“星浩德州扑克俱乐部”进行检查,现场查获用于赌博的筹码若干、扑克牌两副、POS机两台,赌资4700元,备用金9450元,抓获肖丽香、严冰、刘某1、童某、彭某及涉嫌赌博的刘某2、王某某等人。2016年5月24日,梁戈、彭永华、刘亚龙三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刘亚龙退缴赃款5万元、彭永华退缴赃款9万元、梁戈退缴赃款6万元。2016年6月14日,公安民警在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欧帝佳酒店”8418房将被告人黄维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本院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自首经过证明,被告人肖丽香、严冰、黄维系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彭永华、梁戈、刘亚龙系主动投案;2、证人郑某某、陈某1、杨某、李某的证言证明,她们系“星浩德州扑克俱乐部”的工作人员,该俱乐部通过德州扑克进行赌博,俱乐部通过抽取彩钱和“水钱”来盈利。2016年5月9日,该俱乐部被公安机关查获;3、证人周某、吴某、唐某某、刘某3、陈某2、田某、潘某某、余某某、冯某某、刘某2、熊某、朱某某、谢某某、王某某、陈某3、郑某、宋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9日晚,他们在“星浩德州扑克俱乐部”玩德州扑克赌博,该俱乐部可以用现金及刷银行卡的方式兑换筹码,赢了的话也可以将筹码兑换成现金,当晚20时许,该俱乐部被公安机关查获;4、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星浩德州扑克俱乐部”工作人员李某、杨某及参赌人员刘某2、王某某等人均已受到行政处罚;5、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查获“星浩德州扑克俱乐部”时,现场查获赌资及利润分红表、工资结算表及POS机等物品的情况以及案发后,被告人彭永华、梁戈、刘亚龙三人上缴违法所得共计20万元的情况;6、辨认笔录;7、现金存款凭证、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银行业务凭证等;8、同案人童某、刘某1、彭某的供述证明,“星浩德州扑克俱乐部”有容留参赌人员进行德州扑克赌博的情况;9、被告人彭永华、梁戈、刘亚龙、肖丽香、严冰、黄维的多次供述及其户籍证明材料和现实表现材料。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永华、梁戈、刘亚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他人以德州扑克进行赌博;被告人肖丽香、严冰、黄维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永华、梁戈、刘亚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肖丽香、严冰、黄维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永华、梁戈、刘亚龙犯罪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肖丽香、严冰、黄维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永华、梁戈、刘亚龙犯罪后能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永华、梁戈、刘亚龙、肖丽香、严冰经本院审前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被告人黄维系初犯,犯罪后有认罪、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永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彭永华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持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二、被告人梁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梁戈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持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三、被告人刘亚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刘亚龙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持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四、被告人肖丽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肖丽香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持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五、被告人严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严冰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持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六、被告人黄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黄维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持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七、公安机关收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及查获的赌资人民币14150元、赌具扑克牌、筹码、POS机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绍平人民陪审员  刘 强人民陪审员  甘炯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陈玲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