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施艳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芷伶家具店、广州华墨展览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7民初106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艳,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芷伶家具店,广州华墨展览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1069号原告:施艳,住广州市白云区。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芷伶家具店,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广州华墨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3557626451。法定代表人:王沙坤。原告施艳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芷伶家具店、广州华墨展览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施艳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施艳负担。审判员 张培芹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郭子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