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7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与钟晶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钟晶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7民初5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地址:龙南县金水大道34号。电话:0797-351****法定代表人:宋锋,该支行行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16056370X3。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女,1968年3月10日生,汉族,住龙南县,系该行客户经理,特别授权。被告:钟晶,男,1981年7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与被告钟晶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钟晶已还清欠款,现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水长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五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