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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民终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赵迪、毕常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迪,毕常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民终13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迪,女,汉族,1984年12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毕常伶,女,1985年2月l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上诉人赵迪因与被上诉人毕常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6)冀0802民初5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迪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6)冀0802民初5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没有依法交纳诉讼费,一审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书面通知赵迪7日内交纳上诉费,赵迪收到法院缴费通知后仍不予缴纳,因此,本案依法应按上诉人赵迪自动撤回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迪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立波审 判 员  陈建民代理审判员  刘 莹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郭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