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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7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汤庆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永川区优玛化妆品经营部,汤庆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729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87456B。负责人刘亚干,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广林,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思茹,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川区优玛化妆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中断918号(俊豪中央大街10B-5-6),组织机构代码L4386258-6。被告汤庆,女,汉族,1965年9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被告永川区优玛化妆品经营部、被告汤庆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永川区优玛化妆品经营部、被告汤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永川区优玛化妆品经营部、被告汤庆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撤回对被告永川区优玛化妆品经营部、被告汤庆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承担。审 判 员 吕荣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法官助理 杜 灵书 记 员 刘 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