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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81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庆与李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李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81民初10号原告张庆,女,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被告李涛,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与被告李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庆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庆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庆负担。审判员  沈华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吝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