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81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庆与李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李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81民初10号原告张庆,女,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被告李涛,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与被告李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庆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庆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庆负担。审判员 沈华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吝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