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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廖伟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伟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659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伟文,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2月26日被羁押,因无证驾驶于次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同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伟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洁出庭支持公诉,廖伟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6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廖伟文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在中山市坦洲镇金某街由坦洲金某酒家往坦洲镇工业大道方向行驶,途经坦洲镇金某大街“富城书店”对开路段时,与由被害人邹某驾驶并搭载被害人乐某的赣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乐某受伤。随后,接警赶至的公安人员在现场抓获廖伟文。归案后,廖伟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廖伟文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5.2mg/100ml。案发后,廖伟文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廖伟文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伟文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廖伟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廖伟文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伟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6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昀昕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缪慧莹卜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