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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17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申请人刘军明、威海友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刘军明,威海友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1702号之一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庆华,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露露,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军明。被申请人:威海友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申请人刘军明、威海友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二被申请人价值28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严相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侯鲲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