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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素萍、商丘市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素萍,商丘市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边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326号申请执行人:李素萍,女,回族,居民,1971年2月28日出生,住商丘市。被执行人:商丘市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文化路5号。机构代码:74743952-1。法定代表人边玉明,董事长。被执行人:边玉明,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本院在执行李素萍申请执行商丘市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边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申请执行人李素萍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03执3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时忠审判员  李丹梅审判员  何瑞卿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卢冠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