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刑更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彬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彬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更第451号罪犯李彬,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1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0年11月2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以罪犯李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7年3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彬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2次;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6年4月获得表扬;2016年10月获得表扬;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690元,罪犯收支明细表显示其考核期无顾送款,狱内消费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票据、收支明细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彬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其减刑幅度依法予以适当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4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代理审判员 杨 燕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健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