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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23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杨文权与元氏县鑫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权,元氏县鑫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23民初71号原告:杨文权,男,汉族,1987年8月25日出生,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人,现住该县。被告:元氏县鑫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元氏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2678507796E。法定代表人:齐凯军,公司总经理。原告杨文权与被告元氏县鑫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青海省第二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文权作为本案的原告,具有申请撤诉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文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杨文全负担。审判员 南夸尖参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仁 青 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