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与符学文、邵晓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符学文,邵晓娟,符士均,崔玉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73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钢铁街东段。主要负责人:阎丛笑,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昕,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博,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符学文,男,1973年04月0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赤峰市。被告邵晓娟,女,1976年08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赤峰市。被告符士均,男,194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赤峰市。被告崔玉芳,女,1950年5月15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赤峰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与被告符学文、邵晓娟、符士均、崔玉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于2017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3元,邮寄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290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宁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仲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