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5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江和与被执行人李秀玲、刘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江和,李秀玲,刘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528-2号申请执行人:王江和,男,196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李秀玲,女,194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刘焱(曾用名刘岩),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江和与被执行人李秀玲、刘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邓惠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洪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