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02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索娜旺青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娜旺青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藏0102刑初69号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索娜旺青,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于西藏自治区堆龙德庆区,藏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本市。曾于2007年9月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现因涉嫌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9月22日被拉萨市城关区公安局广场派出所民警抓获并羁押,2016年9月23日被拉萨市城关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0月8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5日被拉萨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索娜旺青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索娜旺青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建议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索娜旺青自2016年6月至10月自称日喀则某单位工作人员或自治区公路局工作人员等,以接待内地公路局领导以及给公路局出差人员购买充值卡等理由,采取先在商店旁边预定酒店房间的手段,骗取A六区某商店的被害人边某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充值卡、某牦牛肉干专卖店的被害人李某3800元现金、某大酒店门口商店的被害人王某某270元现金、某土特产的被害人班某某400元现金、某酒店的被害人张某价值人民币1836元的充值卡和1700元现金、豪某某商店的被害人葛某某价值人民币2100元的充值卡和600元现金、岭某土特产的被害人张某某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充值卡、尕某商店的被害人杨某某价值人民币2800元的充值卡和400元现金、丫某商店的被害人普某某某价值人民币2700元的充值卡、家某某超市的被害人陈某某1000元现金,以上共计现金人民币8170元,价值人民币13436元的手机充值卡。所骗现金及充值卡均已挥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索娜旺青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并建议法庭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本院另查明,侦查人员于2016年9月22日从娘热路龙王潭东门停车场内将被告人索娜旺青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索娜旺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边某、李某、王某某、班某某、张某、葛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普某某某、陈某某的陈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捕经过、辨认笔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视听资料、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照片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索娜旺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应负刑事责任。量刑时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索娜旺青存在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2、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亦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上述基本犯罪事实以及各项量刑情节确定适当刑期。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款准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索娜旺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索娜旺青退赔被害人边某人民币300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380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70元,退赔被害人班某某人民币400元,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3536元,退赔被害人葛某某人民币2700元,退赔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000元,退赔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3200元的,退赔被害人普某某某人民币2700元,退赔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格桑曲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怕 都 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