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27财保字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黄梅县支行、黄梅县荣平油脂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黄梅县支行,黄梅县荣平油脂有限公司,湖北利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财保字15-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黄梅县支行。住所地:黄梅县黄梅镇人民大道533号。企业机构代码:91421127X159498097。负责人宛敏,该行行长。被申请人黄梅县荣平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孔垅镇腾龙大道。机构代码:91421127777577538K。法定代表人陈安平,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湖北利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街临江大道98号武汉积玉桥万达广场(二期)5幢2单元38层2号。机构代码:420112000000923。法定代表人徐觉荣,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陈安平,男,生于1970年9月10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黄梅县支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梅县荣平油脂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北利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陈安平的银行存款或价值95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黄梅县支行以其保函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黄梅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梅县荣平油脂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北利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陈安平的银行存款9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为壹年,查封期限为贰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黄梅县支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裁定。审判长  蔡劲松审判员  宛 静审判员  罗卫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聂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