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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磊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刑初84号公诉机关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磊,男,1992年3月20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汉族,专科文化,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无前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0日经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磊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征得被告人刘磊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11月,被告人刘磊以办理房贷需要送礼为由,在赤峰市红山区火花路,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8000元。2、2015年3月,被告人刘磊以办理房贷需要送礼为由,在赤峰市红山区骗取被害人付某人民币6000元。3、2015年5月,被告人刘磊以办理房贷需要送礼为由,在赤峰市红山区桥北售房处,骗取被害人于某人民币2500元。2016年11月11日,被告人刘磊的父亲刘某赔偿了三被害人损失,并获得三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公安机关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被害人李某、付某、于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赵某、刘某的证言,收条、谅解书,户籍信息,被告人刘磊的供述及讯问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办理房贷需要送礼的事实,骗取李某、付某、于某人民币总计16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李某、付某、于某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全部退赃并积极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磊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闫丽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杜聪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