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81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荣有与谢天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荣有,谢天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81执26号申请执行人王荣有,男,1961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被执行人谢天地,男,196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281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谢天地、张永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案标的2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程林桂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盛 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