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高广苓诉被告韩义、赵金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广苓,韩义,赵金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1365号原告高广苓,女,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韩义,男,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赵金兰,女,1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在本院审理原告高广苓诉被告韩义、赵金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广苓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韩义名下位于涿州市清凉寺办事处健康路XX号房产一处,保全价值660000元,并提供本人所有的位于涿州市双塔办事处文昌祠市直小区XX室房产(94平米)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韩义名下位于涿州市清凉寺办事处健康路XX房产一处。二、查封原告所有的位于涿州市双塔办事处文昌祠市直小区XX室房产一套(94平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海虹代理审判员 韦忠长人民陪审员 赵 兴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何立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