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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胡立仁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立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304刑初84号公诉机关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立仁,男,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湘乡市月山镇。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3月2日被长沙铁路公安处娄底火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2017年3月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潭岳检公诉刑诉(20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立仁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段凤皇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石凯担任记录,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立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立仁与被害人陈某互相交换手机玩耍的过程中,被告人胡立仁趁被害人陈某不注意之机,通过使用被害人陈某手机支付宝绑定被害人陈某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卡号6228*),并以试探密码和事后删除转账记录的方式盗刷被害人陈某该卡内金额共计1101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1月23日上午,被告人胡立仁分别盗刷被害人陈某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金额10元和1000元。2、2016年11月30日上午,被告人胡立仁分别盗刷被害人陈某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金额1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胡立仁家属与被害人陈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陈某损失1101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立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胡立仁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被告人胡立仁的供述,被害人陈某的陈述,银行交易流水明细,到案经过、证明,谅解书,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胡立仁的身份信息资料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立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胡立仁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立仁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拘役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段凤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石 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