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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周文中、陈利芳与胡青宽、潘厚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中,陈利芳,胡青宽,潘厚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民初765号原告周文中,男,1972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原告陈利芳,女,197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以上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钟敏,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汪双春,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青宽,男,1972年8月12日生,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潘厚峰,男,1968年9月2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原告周文中、陈利芳诉被告胡青宽、沈道贵、潘厚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刘颢丽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沈道贵的起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原告周文中、陈利芳的委托代理人钟敏及汪双春、被告潘厚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青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文中、陈利芳诉称,2016年10月7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出售位于吴江区××花园××室房屋,约定房屋成交价850000元,并于2016年10月7日由原告支付定金150000元,2016年10月30日由被告交付房屋钥匙于原告。但原告在支付定金150000��后,被告却迟迟不愿交付房屋钥匙。原告遂诉至法院。事后原、被告私下和解并签下《协议书》,约定原告撤回起诉,胡青宽、沈道贵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返还定金150000元和垫付的中介费8000元,未按协议履行的,原告可要求支付20000元违约金,同时潘厚峰对上述付款协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时至今日,被告均未支付任何款项。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定金150000元和垫付的中介费8000元,支付违约金20000元,合计178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暂定860元(按照178000元为本金,参照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从2016年12月1日暂计算至具状日,暂计利息为860元,应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潘厚峰辩称,其并不是对被告胡青宽���行担保,其只是认识中介,帮胡青宽一个月把涉案房屋卖掉,卖掉后把房款给原告。现在涉案房屋已经卖了,卖了82万元,其中胡青宽已经拿到44万元,余款于2017年7月份等房产证下来后给被告胡青宽。其只是帮被告胡青宽卖房子,并不是担保。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30日,原告周文中、陈利芳作为甲方,沈道贵及被告胡青宽作为乙方,被告潘厚峰作为丙方,吴江市吉屋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作为见证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于2016年10月7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由甲方购买乙方位于吴江区××花园××室的房屋,因乙方未按约交付房屋等,致使甲方将乙方起诉至法院。现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双方于2016年10月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乙方有权将房屋另行出售第三方;乙方愿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返还甲方已支付定金150000元;甲方已缴纳的中介费8000元由乙方承担,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甲方;丙方愿对乙方本协议内的各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未按约支付上述款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20000元违约金。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按期返还定金及支付中介费,致本案诉争。上述事实,有协议书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周文中、陈利芳与被告胡青宽、潘厚峰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胡青宽应按约定返还原告购房定金150000元及中介费8000元,并按照双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根据协议书的约定,被告潘厚峰应对被告胡青宽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胡青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相反证据,视为其对本案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青宽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周文中、陈利芳购房定金150000元、中介费8000元及支付违约金20000元,共计178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二、被告潘厚峰对被告胡青宽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30元,由被告胡青宽、潘厚峰负担,被告负担之数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胡青宽、潘厚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审判员  刘颢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黄梦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