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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1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芳芳与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芳芳,李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1811号原告:张芳芳,女,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被告:李刚,男,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芳芳诉被告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芳芳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芳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芳芳撤回起诉。���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芳芳文承担。审判员  彭瑞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