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恢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赵光明、卢安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光明,卢安孝,殷正志,绵阳肆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恢243号申请执行人:赵光明,男,汉族,生于1938年12月23日,四川省南部县人,现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卢安孝,男,汉族,生于1952年4月12日,绵阳市涪城区人,现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殷正志,男,汉族,生于1966年6月7日,四川省三台县人,现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绵阳肆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卢安孝,该公司经理。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赵光明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723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卢安孝、殷正志、绵阳肆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卢安孝、殷正志、绵阳肆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舒 培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肖永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