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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异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开强与吴养学、张亚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开强,吴养学,张亚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异71号案外人陕西华商房地��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开强,男,汉族。被执行人吴养学,男,汉族。被执行人张亚红,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开强与被执行人吴养学、张亚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华商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商房地产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华商房地产公司称,2014年9月10日,案外人与张亚红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合同的同时已在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登记备案,备案登记号为:CX201405115号。该合同约定:案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位于西安市郭杜镇仁东村、名称为“郭杜住宅小区未来家园”小区中,第14幢1单元17层11704号房屋出卖给张亚红,张亚红应于签订合同当日一次性交付总房款肆拾叁万伍仟叁佰伍拾元整,但张���红至今未交付购房款,且此后一直联系不到。虽然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据《物权法》的规定,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于案外人,是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案外人认为法院查封案外人的上述房产是错误的,特申请解除查封,以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本院查明,本案的执行依据为(2015)西莲证经字第1223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6)西莲证经字第1325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527830及利息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向西安市长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送达了(2016)陕0113执142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亚红购买的位于西安市长安区郭杜住宅小区未来家园14���1单元17层11704室(预售许可证号:CA11041;合同登记号:CX201405115)房产。本院认为,本案中查封的被执行人张亚红购买的房屋,已经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但未办理产权登记,其性质属于预查封。该项预查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陕西华商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赵斌昌审判员  李玉生审判员  杨李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袁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