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6执46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016469董文兵与王红卫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文兵,王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6执46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董文兵,男,1966年9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红卫,男,1966年10月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董文兵与被执行人王红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的(2016)鄂11民终3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董文兵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红卫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文兵书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鄂11民终3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田 茂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琳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