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刑更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秦建平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建平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刑更462号罪犯秦建平,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3)甬鄞刑初字第12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建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责令继续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波市黄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新同出庭履行职务,宁波市黄湖监狱指派警官叶茂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秦建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秦建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庭审中,罪犯秦建平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秦建平提起的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罪犯秦建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请本院依法裁定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秦建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秦建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建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20年4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宏亮审 判 员 王敬海人民陪审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