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02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万金娥与被告赵云元、吴素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金娥,赵云元,吴素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120号原告:万金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翼,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赵云元。被告:吴素斐。原告万金娥与被告赵云元、吴素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万金娥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金娥以和被告自行协商为由,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民事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金娥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万金娥负担。审 判 员 潘 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杭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