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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葆春、郑建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葆春,郑建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财保29号申请人:刘葆春,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申请人:郑建斌,男,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申请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建斌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号小型轿车进行查封并扣押。担保人象山县五联担保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葆春与被申请人郑建斌因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符合诉前保全申请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并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郑建斌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号小型轿车,保全价值为人民币50000元,期限为二年。本案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刘葆春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李增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俞敏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