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执6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厦门宝欣企业有限公司、厦门宝欣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宝欣企业有限公司,厦门宝欣集团有限公司,黄志军,刘云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6)浙0212执6752号被罚款人厦门宝欣企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6927979-2,法定代表人:黄志军。被罚款人厦门宝欣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6840467-3,法定代表人:黄至军。被罚款人黄志军。被罚款人刘云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厦门宝欣企业有限公司、厦门宝欣集团有限公司、黄志军、刘云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罚款人厦门宝欣企业有限公司、厦门宝欣集团有限公司、黄志军、刘云敏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厦门宝欣企业有限公司、厦门宝欣集团有限公司各罚款50000元,限在2017年4月21日前交纳。对黄志军、刘云敏各罚款2000元,限在2017年4月21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