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7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上海朗尼家具沙发制造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霁霆,上海朗尼家具沙发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276号申请执行人樊霁霆,男,1995年1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被执行人上海朗尼家具沙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谢明伟。原告樊霁霆与被告上海朗尼家具沙发制造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83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樊霁霆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朗尼家具沙发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2,700,000元及利息(以2,70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承担诉讼费14,200元。本院受理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地址,于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令被执行人于收到通知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交付本院执行费29,542元。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经执行查明,本院在另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朗尼家具沙发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久富路XXX号、XXX号1至7幢房屋,并已在另案中启动了评估拍卖程序,同时本院已经查封被执行人上海朗尼家具沙发制造有限公司房屋内成品设备,已经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经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久富路XXX号1至7幢房屋及房屋内成品设备后,拍卖款已经在本案立案之前全部分配完毕。另关于上述久富路XXX号房屋,因被执行人已经将上述房屋间隔区分了,并租赁给了众多的外来人员居住,租赁期限均为20年,且租赁合同约定期满续租。本案中本院已经轮候查封了上述房屋,现该房屋暂时不宜处置。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公司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除此之外,经本院集中查询,未在本市辖区发现被执行人公司的银行存款、股票、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但是该房产暂不宜处置。除此之外,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樊霁霆与被执行人上海朗尼家具沙发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管忠辉执行员  陈长英执行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慧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陈长英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