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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17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朱建军与张跃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军,张跃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1716号之二原告:朱建军,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通,登封市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跃春,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军诉被告张跃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建军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跃春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920元,由原告朱建军负担。审判员 吴 莹二〇一七年��月六日书记员 段虹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