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17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朱建军与张跃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军,张跃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1716号之二原告:朱建军,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通,登封市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跃春,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军诉被告张跃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建军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跃春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920元,由原告朱建军负担。审判员 吴 莹二〇一七年��月六日书记员 段虹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