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30执15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罗小明与冉红云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小明,冉红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0执15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罗小明,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被执行人:冉红云,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罗小明与冉红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渝0230民初33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冉红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罗小明的货款10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2016年6月11起至付清货款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冉红云未履行义务,罗小明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冉红云支付1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冉红云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冉红云未按期履行。本院在执行中,通过各种查控措施,未执行到被执行人财产。于2017年3月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罗小明1000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冉红云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230民初33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雷光福审判员  谭海波审判员  陈剑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余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