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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01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碑付与重庆耀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碑付,重庆耀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01执765号申请执行人杨碑付,男,汉族,1971年11月27日出生,居民,住湖南省花垣县。委托代理人龙群星,花垣县龙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重庆耀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孟家院43-6号。法定代表人蒋佳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书军,男,土家族,1968年9月8日出生,居民,现住湖南省吉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碑付与被执行人重庆耀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7日划拨了被执行人张书军的存款7800元并冻结其银行账户。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重庆耀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书军确无财产其他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碑付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吉明审判员  杨保明审判员  张春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