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01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夏志明与王和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志明,王和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868号原告夏志明,男,汉族,1969年12月27号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莉佳,四川炜烨(乐山)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被告王和荣,男,汉族,1971年10月20号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地址西昌市胜利南路二段36号。负责人刘华程,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仕燕,女,1989年3月7号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志明诉被告王和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明兴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志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志明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虹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鸣附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